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330,2019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簡志弘
被 告 林慈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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