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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33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林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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