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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聿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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