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379,2019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3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林珮儀即林月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參萬柒仟伍佰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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