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439,2019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39號
原 告 許益豪
被 告 王興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①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在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與新生路路口發生車禍事故,兩造達成和解,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元,並簽立和解契約。

惟被告未依契約清償,尚積欠6萬元,原告爰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108年8月8日起,有送達證書為憑,卷第18頁)。

②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書狀答辯,亦無聲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就上開主張,業已提出和解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在卷,本院准許原告之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