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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蔡美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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