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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林育輝
被 告 高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積欠大眾商業銀行之借款(信用貸款),原告與大眾商業銀行合併後,請求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69,413元(包含本金66,413元及違約金3,000元)及本金部分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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