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565,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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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志弘
廖建森
被 告 陽辰珮
陽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告陽辰珮之就學貸款,被告陽霖為其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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