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573,2019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許惠環
被 告 李維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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