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602,2020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黃良俊
被 告 許黃娥

顏吳阿美
黃嘉南
梁毓真
梁定國
梁永昆
梁慶興
黃世洲
潘弘偉
潘弘哲
粘黃金抱
黃寶蓮
黃麗美
黃稟程
黃茂芳
黃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黃萬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以繼承黃萬發所得遺產為限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繼承人黃萬發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黃萬發死亡後,原告對其繼承人即被告請求就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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