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622,2020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2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 告 蕭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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