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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3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被 告 蕭士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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