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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6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楊惠婷
楊秀英
林松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前段、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3,988元,依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兩造就本件就學貸款借據雖訂有合意管轄條款,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移轉管轄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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