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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5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金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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