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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664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09月02日以108年度補字第3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經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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