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救,10,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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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哲榮
王選榮
共 同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相 對 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物上請求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惟觀諸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並未如一般法律扶助需為資力審查,且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亦未將對原住民族所為之法律扶助列入「無需審查資力」之範圍內,是經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准許之扶助,仍應由本院就聲請人有無資力之部分依調查結果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物上請求權等事件(已由本院108年度東原簡字第33號受理中),因聲請人為無資力者,前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下稱法扶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相關財產資料,聲請人王哲榮於106年所得雖僅新臺幣(下同)21,150元,惟聲請人王選榮106年利息所得為238,170元,以定存利率年息1%推算,聲請人王選榮存款高達23,817,000元;

且聲請人名下各有土地2筆、房屋1筆,縱以公告現值估算其價值亦高達352,653元。

考量本件物上請求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3,5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遭占用面積9平方公尺×臺東縣○○○○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13,5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僅1,000元,遠低於聲請人名下財產價值,則聲請人自有藉其名下財產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裁判費之經濟信用,聲請人復未檢附其他證據以釋明其生活困難。

從而,難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事。

四、至於聲請人前經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部分,固有法扶臺東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可佐,然審查表就准予扶助理由之資力部分,註明本案符合原民會委託案件(見本院卷第4頁、第7頁),則依上說明,聲請人是否無資力仍由本院審認,非因其業據法扶臺東分會准予扶助,即得逕以准許訴訟救助,併此敘明。

五、據上,本件難認聲請人確有無資力支出裁判費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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