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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張震亞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李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而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市價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可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11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880元,尚需補繳23,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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