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張趙秀華
趙秀月
吳育真
蕭建玄
周欣儀
周鴻翔
趙珮聿
兼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啟宗
被 告 吳俊儒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明
受 告知人 趙啟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