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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張趙秀華
趙秀月
吳育真
蕭建玄
周欣儀
周鴻翔
趙珮聿
兼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啓宗
被 告 吳俊儒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明
受 告知人 趙啓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趙啟宗」、「趙啟川」記載,應更正為「趙啓宗」、「趙啓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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