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5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柯易賢
被 告 徐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起算日「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應改正為「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
理 由
一、本件判決依法改正如主文所示。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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