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瑞芬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李鄭金葉
陳洪淑妹
蔡花枝
鄭冠鈺
鄭一現
鄭一豊
鄭天寶
陳鄭文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4日108年度東簡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額金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934元(依土地公告現值與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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