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簡,250,2019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25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劉育誌


被 告 陳瑞祿
羅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 1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庭期前提出被告於民國92年 7月25日借款新臺幣25萬元之借款契約影本到院,並就被告羅瑞珍答辯狀所載「被告陳瑞祿為主債務人,被告羅瑞珍係連帶保證人」乙節具狀表示意見,兩造如有書狀提出,請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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