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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28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被 告 黃秀蘭
陽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3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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