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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陳美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108年度東簡字第30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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