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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嚴國興、嚴國榮、嚴國安、嚴國隆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同段000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二、被告嚴國興、嚴國榮、嚴國安、嚴國隆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08年07月15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三、上開第二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嚴新盛」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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