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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被 告 陳世興
被 告 温世樑
被 告 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119條第1項)。
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命原告在收受裁定之翌日07日內補正:㈠提出被告①陳世興、②温世樑、③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地號、④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㈢被告陳世興、温世樑、陳○○(原告未詳載真實姓名)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於103年01月27日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㈣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溫春梅」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㈤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而上開裁定書業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第27頁:送達證書回證)。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表1紙(第28頁)在卷可稽。
據上,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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