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簡,310,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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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10號
原 告 謝林瑞美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林黃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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