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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32號
原 告 蔡漢棠
被 告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於文到10日內,具狀確認是否將本件訴之聲明由「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變更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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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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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漢棠│92年1月6日│6,000,000元 │未記載│CH-No-34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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