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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4號
原 告 台東縣河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郭義台
被 告 陳宏澤(原名陳冠榮)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複 代理人 林彩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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