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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袁主榮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黃雁
黃一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鄭氏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5日108年度東簡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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