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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
被 告 蘇詩淋(原名:蘇詩佩、陳蘇詩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雖為臺東縣○○○鄉○○村00鄰○○里00號,惟被告已於民國100年9月28日將戶籍遷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5,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兩造復未合意定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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