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簡,347,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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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世震
被 告 史文薈
被 告 史○○ (原告未記載地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等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②000建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被繼承人張蜂仔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後手現所有權人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原告所稱之「被繼承人張蜂仔」之①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所有原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④該被繼承人張蜂仔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⑤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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