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丁氏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方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古進法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吳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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