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簡聲,22,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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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百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給付票款事件之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敘明基於何身分提出聲請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事件之當事人,然其並未敘明係基於何身分提出聲請或提出當事人之委任狀,亦未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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