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原小,11,2020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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