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原小,64,202009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小字第64號
原 告 陳彥雄

被 告 林吉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8月11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考。

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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