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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雲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174元(即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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