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司原簡調,8,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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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原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張登珵等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登珵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239,545元及利息等,竟將其繼承張雲根之不動產,由張蔡玉惠為繼承登記,於105年00月00日再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黃家蓁,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登珵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繼承之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繼承、贈與有應撤銷之原因,請求撤銷該遺產分割協議、贈與行為,惟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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