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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司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劉秉祥即劉基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1日向其請領信用卡,並有帳款新臺幣186,623元尚未給付,爰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等語。
經查,相對人目前籍設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巷00弄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法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不無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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