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國簡,6,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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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國簡字第6號
109年度東救字第13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即 相對人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行政院為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其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件訴訟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於起訴時另為訴訟救助聲請,亦應繫於本案訴訟為判斷,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併審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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