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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玉
被 告 林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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