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小,196,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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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19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被 告 黃紹庭(即黃麟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經本院於109年08月3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6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0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09月0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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