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9,東小,80,202004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80號
原 告 張吉誠
被 告 楊明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4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25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9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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