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87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陳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