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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心羽
被 告 謝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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