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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消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佳穎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8元【計算式:8,345+40,163=48,5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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