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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12號
原 告 宋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胤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擴張請求新臺幣
(下同)32萬元,然未據繳納追加起訴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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