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逸軒溫泉天廈DF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池漢將
訴訟代理人 楊粟棋
被 告 洪素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行政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