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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韋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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