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間就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②000地號
- 二、被告劉忠義應將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000年○○字第00000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壹、原告主張:
- 一、被告劉恒勇之前對原告積欠款項,經原告於108年03月間對
- 二、而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
- 貳、被告方面:
- 參、下列重要事實,經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辯論後所不爭執(第
- 一、被告劉恒勇原本:對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 二、被告劉恒勇在107年之年所得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第21
- 三、被告劉恒勇對原告之欠款經過:
- 四、原屬於被告劉恒勇之系爭不動產經查封、移轉所有權之經過
- 五、本件適用之相關法條:
- 六、原告、到場被告對本院卷內之資料、函文等證據資料,經本
- 伍、本件經兩造同意行集中審理,並協議、整理限縮爭點為(第
- 陸、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曾以:被告劉恒勇自94年11月間起即結欠原告款項,而
-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害及債權、第244
-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 捌、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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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劉恒勇
被 告 劉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0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地號土地;
及④000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
二、被告劉忠義應將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000年○○字第000000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劉恒勇之前對原告積欠款項,經原告於108年03月間對其向鈞院聲請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63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嗣以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以系爭支付命令內載本金91,680元及相關之利息、違約金為聲請執行金額,對被告劉恒勇向鈞院聲請108年度司執字第84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無結果後,經鈞院執行處於108年07月10日核發東院義108司執玄字第8454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
二、而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地號土地及④00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成功鎮○○街00之0號),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本均係被告劉恒勇所有。
被告劉恒勇在已無資力清償對原告系爭債務之情況下,以:於108年00月00日贈與(下稱系爭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8年00月00日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劉忠義(收件字號為:成功地政事務所000年○○字第000000號)之行為,顯係無償行為,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自得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行為害及原告債權、第244條第4項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訴請①撤銷被告間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債權、物權行為。
②該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塗銷、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貳、被告方面:原來希望這三筆土地、一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共有人,能把它捐出來,當作廟之廟產,所以被告劉恒勇才會將他原來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先贈與給被告劉忠義。
之後被告劉忠義也會將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捐給廟方當廟產等語置辯,併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參、下列重要事實,經原告在言詞辯論期日辯論後所不爭執(第85頁至第87頁),自應堪信為真實,本院爰逕採為辯論及判決之基礎。
一、被告劉恒勇原本:對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②000地號、③000地號土地、及④000建號建物,擁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4分之1(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二、被告劉恒勇在107年之年所得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第21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三、被告劉恒勇對原告之欠款經過:㈠原告對被告劉恒勇,向本院聲請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639號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8年03月05日核發內載:被告劉恒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860元,及其中以91,260元自94年11月14日起止至104年0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09月01日起止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14日起止清償日止共計1,220元違約金之支付命令(第30頁:系爭支付命令查詢資料)。
(下稱原告系爭債權)。
㈡原告以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以系爭支付命令內載之金額為聲請執行金額,對被告劉恒勇向本院聲請108年度司執字第845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無結果後,經本院執行處於108年07月10日核發東院義108司執玄字第8454號債權憑證(第10頁:系爭債權憑證影本)。
四、原屬於被告劉恒勇之系爭不動產經查封、移轉所有權之經過:㈠000地號土地:於①98年01月間查封、98年05月間塗銷查封,②99年10月間查封、100年03月間塗銷查封、③101年04月間、12月間查封,107年05月間塗銷查封。
㈡①000地號、②000地號土地,於①98年01月間查封、98年05月間塗銷查封,②99年10月間查封、100年03月間塗銷查封、③101年04月間、12月間查封,107年05月間塗銷查封,④108年01月間查封、108年11月08日塗銷查封。
㈢000建號建物:於①107年04月間查封、107年05月間塗銷查封。
②108年01月間查封、108年11月08日塗銷查封。
㈣被告劉恒勇以:於108年00月00日贈與(下稱系爭贈與)為登記原因,於000年00月00日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劉忠義(收件字號為:成功地政事務所00年○○字第000000號)(第27頁至第71頁:移轉所有權登記申請資料影本,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五、本件適用之相關法條: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係指被告劉恒勇)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係指原告)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第4項本文「債權人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係指被告劉忠義)..回復原狀。」
。
六、原告、到場被告對本院卷內之資料、函文等證據資料,經本院提示後,對該等證據資料之形式真正,均不爭執(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但其實質之證明力,由本院逕為認定。
本件證據資料既已充足,無庸再傳訊證人或調查其他證據,請鈞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而為判斷。
伍、本件經兩造同意行集中審理,並協議、整理限縮爭點為(第87頁):除原告不爭執之部分外,原告訴之聲明,有無理由?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曾以:被告劉恒勇自94年11月間起即結欠原告款項,而對其向鈞院聲請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639號支付命令裁定:被告劉恒勇應給付原告91,860元,及其中以91,260元自94年11月14日起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確定在案後,續以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以系爭支付命令內載之金額為聲請執行金額,對被告劉恒勇向本院聲請系爭執行事件無結果後,經本院執行處於108年07月10日核發系爭債權憑證在案(兩造不爭第三點: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㈠被告劉恒勇在107年之所得為0元,名下除系爭不動產外,無任何財產。
於103年11月19日自投保單位臺東縣新港區漁會退保(第29頁:被告洪德勝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查詢資料)後,迄未再投保。
㈡而系爭不動產先後經其他債權人,自98年01月間起陸續查封、塗銷查封,至108年11月08日始完全塗銷查封在案後,被告劉恒勇即以:於108年00月00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108年00月00日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劉忠義(收件字號為:成功地政事務所000年○○字第000000號)(第27頁至第71頁:移轉所有權登記申請資料影本,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見不爭事項第四點),致自己名下已無財產。
㈢故以被告劉恒勇在系爭贈與後之資力,應已不足清償對原告之前揭債務,則被告劉恒勇系爭無償贈與行為,顯有害及原告之債權,故原告自得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無償之贈與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後,續依同條第4項本文之規定聲請命受益人之被告劉忠義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以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為昭然。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害及債權、第244條第4項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捌、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第09頁:裁判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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